项目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办(需要现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范围: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操作流程;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 ;
4、规章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自动售货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 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材料)。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提交供货方资质(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
7、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434-6022962
办理地点: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A1-A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