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范围:自然人
办理条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注销通知书。
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电子
2.营业执照电子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务咨询电话:5181234 投诉举报电话:3599909 政务大厅服务电话:6022962
办理地点: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市政务大厅B31至B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