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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补办登记告知单

日期:2021-04-14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补办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1、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2、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3、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4、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5、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6、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7、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申请材料:1、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2、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小作坊在县级以上媒体刊登许可证遗失并

                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3、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434-6022962

  办理地点: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A1-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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