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不需要现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变更法人代表、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生产地址(不改变生产地址的实际地址)变更食品品种明细(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纸质、电子版 1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 (原件1份)
3、申请人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未发生变化声明 (纸质1份)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434-6022962
办理地点: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A1-A13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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