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申请材料: 1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务咨询电话:5181234 投诉举报电话:3599909 政务大厅服务电话:6022962
办理地点: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市政务大厅B31至B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