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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注销)告知单

日期:2023-01-12

  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注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申请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决议或决定。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分立的提交合作社分立的决议  

  5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6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7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http://e.scjg.jl.gov.cn  

  政务咨询电话:5181234  投诉举报电话:3599909  政务大厅服务电话:6022962   

  办理地点: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市政务大厅B31至B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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