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作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
申请材料:
1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4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务咨询电话:5181234 投诉举报电话:3599909 政务大厅服务电话:6022962
办理地点: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市政务大厅B31至B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