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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08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市场监管,优化四平市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凡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法治市监建设领导小组,在集体讨论案件时一并商议,并经局长批准后,可以不予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办案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各办案机构在吉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不能在吉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的要在官方网站公开。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各执法办案机构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信用监管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