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行为。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科进行审核。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包括以下情形:
(一)立案査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二)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四)市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款所称的情况说明,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査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处理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等。
第六条 法规科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书面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报主管法规科负责人批准后反馈。
法制审核期限自接收的材料完备、规范,符合要求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提交法制审核的意见与法规科作出的审核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提交法制审核的机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提交法制审核的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要求和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法规科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