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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08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行为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科进行审核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包括以下情形: 

  (一)立案査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二)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四)市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款所称的情况说明,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员执法资格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査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处理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等 

  第六条  法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书面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报主管法规负责人批准后反馈。 

  法制审核期限自接收的材料完备、规范,符合要求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提交法制审核的意见与法规作出的审核意见不致的,应当与法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提交法制审核的机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提交法制审核的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要求和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法规科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