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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指南

来源: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08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126部法律,209部行政法规,279部部门规章。 

  三、受理机构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决定机构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事项 

  对扰乱市场监管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计量、标准化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六、办理流程 

  (一)案源登记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 

  3.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4.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1.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2.给予行政处罚的,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有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属于重大案件的,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 

  (六)告知当事人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以及听证报告。 

  (七)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由分管领导签发决定书;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处罚决定执行 

  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九)立卷 

  立卷归档。 

  七、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八、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九、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投诉电话:0434-12315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属于我局管辖权范围内,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公开查询 

  自案件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官方网站查询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