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由市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网络监管分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说明决策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和依据、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八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可以动态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事项或移除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目录中增加或者移除。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下简称“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负责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局有关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市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听证:
(一)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三)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并形成听证报告。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相关专家委员会、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需要财政投入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至少有一至两名财政财务领域的专家参与决策事项的专业论证。
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承办单位对专家论证的意见形成论证报告,作为市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一)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三)对可能引起的债务风险、财政收支困难、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经济风险评估;
(四)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可以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或者其他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预防风险的建议、措施等内容。
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暂缓或停止决策事项的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停止的,由办公室将该决策事项从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予以移除。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决定是否采纳,并根据情况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对决策方案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就修改内容再次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方案草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
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征求网络监管分局意见的,应当将书面征求意见函、决策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提交网络监管分局。网络监管分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三)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汇总材料;
(四)专家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法规科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补充材料、修改完善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相关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法规科应当就下列事项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利益给予有效保障;
(五)法规科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情况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五条 局主要领导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必要时进行相应解读;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负责牵头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一)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四)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或者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并于事后向局长办公会作出说明。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条 对以下重大行政决策错误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三)决策人或决策执行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市局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局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