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1)抽样型号或规格
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主导产品。
①抽样地点
在销售者装车点或煤炭运输终端的移动煤流中或载煤工具中抽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中抽取,而应在堆煤或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运输工具上抽取。不具备条件时,可 从煤堆上分层抽取,也可从高度小于 2m 的煤堆上直接抽取。
② 抽样方法
煤样按 GB/T 475 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
Ⅰ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
Ⅱ静止煤抽样按静止煤抽样方法进行。静止煤人工抽样时,首选在装/堆煤或卸煤过程中进行,其次在载煤工具中采取,不具备条件时在煤堆采样。
③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抽查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按 GB/T 475 中的规定进行。每家销售者只抽取批煤量1000t 为抽样基数, 当批煤量不足 1000t 或大于 1000t 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应满足GB/T 475 中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
(2)样品处置
① 制样要求
Ⅰ煤样的制备按GB/T 474 的规定进行。
Ⅱ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制备成两种粒径的样品,选择其一即可。
制备成粒度不大于 6mm 的煤样 2 份,每份质量不少于 4kg,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或制备成粒度不大于 13mm 的煤样 2 份,每份质量不少于 15kg,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Ⅲ全水分煤样的制备,由抽样人员现场按全水分煤样的制备要求进行。制备好煤样应称重并在煤样标签上注明煤样质量,称准到总质量的 0.1%,且样品包装容器应提前称重。“全水分(Mt)”煤样送到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检查包装并同时称取质量并记录,在计算全水分时应按照GB/T 211 进行水分损失补正。
Ⅳ型煤不需要现场破碎,按要求取样后包装封存。
②样品包装与封存要求
制备好的煤样应立即装入专用密封容器中(不限于专用煤样袋),装样时应排出空气后立即密封,并使用专用抽样封签封样, 检验样品自行带回或寄送检验机构。
(3)抽样单
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者或销 售者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信息, 应由被抽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生产者或销售者确认。
2.检验要求
(1)检验项目
①民用散煤检验项目如表 1。
表 1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检验方法 |
1 |
灰分(Ad) |
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
GB/T 212、GB/T 30732 |
2 |
全硫(St,d) |
GB/T 214、GB/T 25214 |
|
3 |
磷含量 |
GB/T 216 |
|
4 |
氯含量 |
GB/T3558 |
|
5 |
汞含量 |
GB/T16659 |
②商品煤检验项目如表 2。
表 2 商品煤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检验方法 |
1 |
灰分(Ad)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GB/T 212、GB/T 30732 |
2 |
全硫(St,d) |
GB/T 214、GB/T 25214 |
|
3 |
磷含量 |
GB/T 216 |
|
4 |
氯含量 |
GB/T 3558 |
|
5 |
汞含量 |
GB/T 16659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细则。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若被检民用散煤产品的明示加工日期在 2018 年1 月 1 日之前则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检验及判定,明示加工日期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则分别按照 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进行检验及判定。
此外的其他煤炭产品均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检验及判定。
②本次抽查采用《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检验及判
定的商品煤需要被检经营者确认运距是否超过 600 公里,如运距超
过 600 公里,则进行发热量项目检验并参与判定;运距不超过 600 公里,则不进行发热量项目检验。
③全水分(Mt)煤样在计算全水分时应按照 GB/T211 进行水分损失补正。
④发热量项目需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关联项目的检验。
⑤抽查煤样需要被检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煤种、产品标签或质量说明书。
3.判定规则
(1)依据标准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