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1.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车用柴油产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优先抽取主导产品。
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1 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 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
1.2.2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样时,取不少于8L 的样本,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 4L,备用样品不少于 4L,盛装 在合适的容器中。盛装石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在生产者处抽样时相同。
1.2.3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样品处置
1.3.1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封条封口。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1.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机构在规定时限 内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 严禁掷抛。
1.3.3 在市场上抽样,抽样人员应按销售者提供的信息填写抽 样单,让销售者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销售者还要提供所抽样品 的生产者信息并盖章确认。
1.3.4 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样品管理 程序文件,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立即入库并登记,样品流转要有 明确记录。
1.3.5 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 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1.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信息。在生产者处抽样时,同时记录被抽查生产者上一年度生产或销售的车用柴油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生产者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确认。
2.检验要求
车用柴油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硫含量 |
|
SH/T 0689 |
2 |
馏程 |
|
GB/T 6536 |
3 |
凝点 |
|
GB/T 510 |
4 |
闪点(闭口) |
|
GB/T 261 |
5 |
十六烷值 |
|
GB/T 386 |
6 |
密度 |
|
GB/T 1884 |
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 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 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