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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日期:2021-02-25

1范围

细则适用于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区域流通领域内组织的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包括抽查产品种类抽样地点、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3、抽样地点

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4.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8571 -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 -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 -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24890-201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4.2 、掺混肥料

  GB/T 21633 -2008掺混肥料(BB肥)

  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 -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24890-201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4.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8877 -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GB/T 8573 -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17767.3-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总钾含量 

  GB/T 24890-201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4.4、有机肥料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抽样方法

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内生产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1000吨。

  5.2.3、抽样数量

  5.2.3.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2.3.2、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5.2.4、抽样应注意问题

  5.2.4.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用取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掺混肥料,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5.2.4.2、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5.2.4.3、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进行记录(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

  5.3、样品处置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掺混肥料样品缩分则必须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标准GB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要求进行,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封条。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由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带回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中“规格型号”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

6、检验要求

  6.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检验项目见表2、3、4、5

 

表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总氮

GB/T 15063-2009

GB/T 8572-2010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8573-2017

3

氧化钾

GB/T 15063-2009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

GB/T 15063-2009

5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09

 

表3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总氮

GB/T21633-2008

GB/T 8572-2010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8573-2017

3

氧化钾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

GB/T 21633-2008

5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09

 

 

表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总氮

GB/T 18877-2009

GB/T 8572-2010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8573-2017

3

氧化钾

GB/T 18877-2009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

GB/T 18877-2009

5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GB/T 18877-2009

6

有机质

 

GB/T 18877-2009 

 

GB/T 18877-2009

 

表5有机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

NY525-2012

NY525-2012

2

有机质

NY525-2012

3

酸碱度

NY525-2012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15063-2009(GB/T 21633-2008/GB/T 18877-2009/NY 525-2012)标准,依据《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 X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09(GB/T 21633-2008/GB/T 18877-2009/NY 525-2012)标准,依据《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或者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8.2、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3、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本细则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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