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 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 需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产品抽样时,以随机 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 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随机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1kg 且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且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
2.检验依据
表 1 洗手液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方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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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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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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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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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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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活性物(总有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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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6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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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173-2008/7;
GB/T 13173-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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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8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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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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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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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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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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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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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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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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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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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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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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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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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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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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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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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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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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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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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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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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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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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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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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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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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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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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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热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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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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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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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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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黄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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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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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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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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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绿假单胞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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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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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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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QB/T 2654-2013 洗手液
GB/T 34855-2017 洗手液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