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针对经营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3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即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主动改正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宽展期仍未年报的经营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