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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经营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的公告

日期:2024-07-11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后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针对经营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3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即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主动改正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宽展期仍未年报的经营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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