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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3-21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1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食品生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吉林省食品小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5日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十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对食品销售环节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食品流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吉林省食品小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5日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十八条 第二款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许可和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食品流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市场科、质监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对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餐饮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检查。 《吉林省食品小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5日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16年6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法人或其他组织  
7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号,2018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法人或其他组织  
8 对能源计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法人或其他组织  
9 对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0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对商品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 零售商品销售者应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准确计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2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23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和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计量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对标准实施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标准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6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8月7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2024年3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7号》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7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信用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8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信用监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9 对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网监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1.《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网监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网监分局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网监分局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对拍卖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网监分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最新的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特设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四、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管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特设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质监分局、市场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7 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8 对商标使用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9 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0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1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对侵权特殊标志物品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5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物品、场所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知识产权分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6 对直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价监分局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7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价监分局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8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价监分局、网监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9 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价监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4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0 对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药品流通分局、网监分局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1 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药品流通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2 对药品零售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药品流通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发生疫情、重大质量事件等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等行为的,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药品流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当事人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后,提出恢复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安全隐患确已消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恢复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活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纳入本年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三项: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第五项: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3 对医疗器械备案人的生产活动、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器化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六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九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械管〔2020〕9号)  第三条 第三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4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器化分局、网监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5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器化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27号)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五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3第5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上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承担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2号公告)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16号)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总局71号令)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6 对从事化妆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器化分局、网监分局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第36号,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监督检查、网络经营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7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质监分局、网监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8 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质监分局、网监分局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9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市场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0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派出分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填表须知:
    
1.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条款项目及内容;
    2.承办机构请填写具体执法单位(科室)。
    填表人:张影                 联系电话:309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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