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省厅《关于做好列入淘汰类目录锅炉有关工作》的提示函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加快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经研究决定,四平市区内列入淘汰目录的特定型号锅炉依法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范围
本次集中注销的特种设备(锅炉)范围为:
1.额定蒸发量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2.额定蒸发量2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锅炉(且已
被列入国家或本省现行淘汰目录)。
详情见附件(目录清单)。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三、相关要求
1.立即停止使用:凡属于上述注销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锅炉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停用安全。
2.加强监督检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停止使用、未办理注销手续或未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依法强制注销其使用登记。
对拒不整改、违法使用的,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四、法律责任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告要求。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已公告注销锅炉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或民事责任。
附件:四平市区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清单.xlsx
四平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xlsx
特此公告。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