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姚丽艳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二千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局对姚丽艳列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告。
食品安全犯罪人员终身禁止从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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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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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丽艳 |
220322xxxxxxxx0940 |
(2024)吉0303刑初90号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