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设施不安全,服务措施不完善,警示不明确,责任心不强,管理服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在餐饮、娱乐和购物场所消费中屡屡遭受人身伤亡事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安全权”已被漠视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消费者在餐饮娱乐购物等消费场所受到的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导致的后果是十分突出的,也是十分严重的。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经营场所设施不完善、经营者的管理业务缺陷和缺位,未能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能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造成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后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特定经营场所从事消费活动,经营者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如若不履行法定义务,经营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中消协提出的2005年“健康·维权”年主题,都要求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生命健康权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真正重视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消费促进生产力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目标才能得到实现,也才能有效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健康发展。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大节,也是消费的高峰期,为确保春节期间的消费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四平市消费者协会特发出以下消费警示:
一、消费者在节日期间前往餐饮、娱乐和购物等消费场所进行消费活动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我安全防范,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同时,消费者一定注意不要到无法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消费;
二、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十条义务要求,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保护义务,在新春佳节之际,应当进一步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不断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措施,完善相应的安全保护办法和预防措施,加强检查、维护、整改工作。建议所有消费场所的经营者在节前进行一次安全措施大检查。确保消费者在节日消费中高高兴兴地来,安全满意地走;
三、建议监督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娱乐、购物等消费场所经营者的教育管理,并重点加强对餐饮娱乐场所及购物场所的节前安全检查和节日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对管理、服务、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合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要有明确的处罚办法和相应的处罚力度,通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让广大消费者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