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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

日期:2007-06-18

  (2007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是依据法定职责和“三定方案”相关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义务,按照部门职责和分管领导职责,进行考核评议的内部行政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具有一定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执法工作人员承担所在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领导全系统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法制机构。

  第二章 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基层工商分局(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指通过省工商局执法资格审查,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证书,有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

  第三章 执法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经营和竞争行为,打击经济违法违章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申请受理、审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不正当交易、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三)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合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申诉和调解消费争议,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五)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许可、印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六)监督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查处违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发布及其它广告经营活动,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和审批的事项进行登记审批,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八)依法收缴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参加行政案件的应诉活动;

  (十)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有合法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合法;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四)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

  (六)许可事项合法规范,用语准确;

  (七)落实便民措施,改进服务效果;

  (八)依法办理年检、验照,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验照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存查。

  第十条  处理申诉举报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查明申诉举报内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及时受理;不具有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举报;

  (二)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处理申诉举报事项的情况有工作记录并归档存查。

  第十一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证据表明拟扣留、封存的财物与涉嫌违法的行为相关;

  (二)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相关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扣留、封存财物清单完备,送达合法;

  (四)依法妥善保管扣留、封存财物,无擅自挪用、私分、变卖等情形;

  (五)对扣留、封存财物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有相关物品处理记录归档存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的要求: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处罚依据适用准确,处罚适当,无擅自销案以及随意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滥施处罚情形;

  (六)程序合法,无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情形;

  (七)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权;

  (八)按规定进行核审,无未经核审实施处罚的情形;

  (九)依法执行罚缴分离规定;

  (十)对处罚决定依法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罚没款无法追缴、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处置财物等情形;

  (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上下级机关联合办案时,要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平行机关联合办案时,以牵头单位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性收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费项目有合法依据,收费标准要公开;

  (二)收费对象属法定的缴费义务人;

  (三)按核定的标准收费,无擅自超过或降低核定金额收费的情形;

  (四)按规定执行相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五)按规定填写、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四章  执法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科学、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要本着下考一级的原则,由上级局对下级局班子成员和执行本责任制的整体情况进行考评。

  对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考核,由委托机关依照本责任制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评,要与评先、选优、晋级结合起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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